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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023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202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4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保障信息化条件下语言生活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出版、发布、推广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信息化处理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内容编辑的信息技术产品,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技术产品主要有:(一)基础软件,包括字库、输入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办公套件等;(二)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包括语音合成、语音转写、机器翻译、智能写作、智能校对、自动问答等功能软件;(三)数字和网络出版物。第三条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序良俗。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第四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信息技术产品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会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技术产品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第五条基础软件应当符合信息技术编码字符集等标准。汉字字库应当符合汉字字形规范。汉字输入系统应当依据汉语拼音方案、普通话语音、汉字笔画和部件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设计,并具备一定的规范用法提示功能。第六条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使用汉语方言、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教材、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还应当在语言文字的排序、检索、注音、释义、用例及相关知识阐释等方面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变通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体现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第七条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及其系统集成产品应当遵照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和现代汉语语法规律,持续优化语言文字处理功能,不断提升输出结果的规范化水平。第八条办公套件、智能校对软件等应当视需要为用户提供以下提示功能:(一)规范汉字文本中夹用的繁体字、异体字;(二)错别字、错符;(三)现代汉语异形词非推荐词形;(四)其他可能影响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情况。第九条嵌有语音合成、语音转写、机器翻译、智能写作、自动问答等语言文字智能处理功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设置信息反馈功能,及时受理用户关于语言文字不规范情况的反馈,并根据反馈信息进一步优化功能,不断提升语言文字智能处理结果的规范化水平。第十条面向残疾人、老年人的信息技术产品,应当具备语言文字信息无障碍功能。面向少年儿童的信息技术产品,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和语言文字学习规律。第十一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监督管理和质量检查工作中,可以授权第三方机构对相关产品进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符合性检测。鼓励有关检测认证机构为社会提供面向信息技术产品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符合性检测服务。第十二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教材和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之外的其他数字和网络出版物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同级主管部门,同时向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为促进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的研发和功能完善、提升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编纂质量提供指导与服务。第十五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依法制定、修订并主动公开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行业领域有关规范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及信息公开工作。第十六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在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服务及相关技术研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基础软件处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软件生产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八条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出版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九条其他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督促出版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监测和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业务指导。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机制,为同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管理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咨询服务、执法协助等支持。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04-22
2022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持证人测试成绩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凭证,全国通用。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等级证书为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的查询依据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要求执行。  第四条 等级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委托国家测试机构依法采购、管理等级证书。  第五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等级证书,可以委托省级测试机构管理,并报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备案。  第六条 测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国家测试机构向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发放等级证书。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负责向应试人发放等级证书,发放时间等具体规定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因等级证书质量问题、非应试人个人原因造成的信息错误,或者邮寄过程中丢失、污损等情况,应试人可向其参加测试的站点提出更补申请,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汇总报至国家测试机构予以更补。  第八条 等级证书由封套和内页组成。证书封套左右折叠后尺寸为186mm(横)×265mm(纵),使用250克特种纸印制,封面中间烫印国徽;内页尺寸为176mm(纵)×251mm(横),单页,使用120克专用防伪纸印制。  第九条 等级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照片、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成绩、等级、测试机构、证书编号、成绩认定单位、发证单位和日期。  第十条 等级证书内容信息填写要求如下:  (一)发证单位处统一加盖国家测试机构印章,日期为测试成绩认定时间。  (二)成绩认定单位为国家测试机构或者省级测试机构。一级甲等成绩认定单位为国家测试机构,并标注认定编号;一级乙等及以下成绩认定单位为省级测试机构。  (三)测试机构为应试人参加测试的具体站点,应填写准确全称。  (四)证书编号使用全国统一的编号方法。编号共15位,其含义为:第1—2位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3—6位为测试年份,第7—9位为测试站点编码,第10—15位为测试站点当年度证书流水号。例:编号342022011000168的证书为安徽省2022年011号测试站第168号证书。  (五)个人照片为应试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像素不低于390×567),原则上应在测试现场采集,短期内不具备条件的,暂可采用上传电子照片的方式。  (六)等级证书填写的个人信息须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  第十一条 2022年1月1日(含)以后测试的,使用新版等级证书。此日期前颁发的等级证书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等级证书免收工本费,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试人收取证书工本费。  第十三条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倒卖等级证书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06-26
2020
04-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