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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07-20
2022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第25届全国推广 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第25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教语用函〔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党委宣传部、民(宗)委(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广播电视局、团委,各战区联合参谋部、各军兵种参谋部(战勤部)、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综合局、军事科学院科研部、国防大学教育训练部、国防科技大学教育训练部、武警部队参谋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党委宣传部、民宗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商务局、团委,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下简称推普周)。经研究,定于2022年9月12日至18日举办第25届推普周。为做好本届推普周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教育和语言文字事业高质量发展,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大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将巩固拓展推普脱贫攻坚成果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和质量。  二、活动主题  推广普通话,喜迎二十大。  2022年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我们党将召开二十大。本届推普周紧紧围绕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谋划推进相关活动。大力宣传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语言文字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着重展示推普周举办25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个人、社会、国家产生的真切变化,体现语言文字工作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浓厚氛围。  三、活动内容  (一)组织开展全国性宣传活动。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九部门将会同云南省人民政府在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组织开展全国推普周开幕式重点活动,同时赴有关地区调研、观摩、检查。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九部门将分别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推普主题宣传活动(活动清单见附件)。  (二)指导开展全社会宣传活动。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在推普周期间推出1个推普重点城市(地区),充分调动城市(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积极性。各级教育、语言文字、宣传、民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共青团等部门及军队相关单位,要紧扣本届推普周主题,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宣传活动。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校的基础阵地作用、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打造工作新平台,扩大覆盖范围和参与人数。  (三)创新开展特色化宣传活动。推普周前后,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将指导有关单位举办党的语言文字事业百年光辉历程线上展览、高校语言文字工作论坛、全国校园节庆日诵读直播、推普典型案例征集等推广宣传活动。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将制作本届推普周宣传海报、公益广告等宣传品,电子版将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刊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谋划,精心组织部署  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推普周有关工作,把推普周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实际行动,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推普周活动方案,精心安排部署,积极组织实施。推普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推普周活动情况和成效。活动方案和活动总结请分别于2022年8月15日前、9月30日前报送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二)聚焦重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推普周整合引领作用,将推普周宣传活动与日常工作有机融合。工作重心向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及重点领域倾斜,聚焦学前儿童、教师、青壮年劳动力和基层干部等重点人群,深入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组织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普通话培训、中华经典诵写讲实践、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讲等活动,提升工作精准度与实效性。  (三)挖掘典型案例,持续深入宣传  深入挖掘和宣传各地涌现的典型案例,以小切口展现大变化,以小故事讲述大发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全面展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取得的经验成效。要加大宣传展示力度,积极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等,吸引更多群众参与并感受语言文字的魅力,提升宣传集聚效应。  (四)统筹发展和安全,严守各项要求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绿色发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节俭举办各项活动。各地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及时科学调整工作安排,在严格落实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基础上,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举办一届简约、创新、安全的推普周。  联 系 人: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耿宏莉梁好  联系电话:010-66097122,66097040;传真:010-66096681  电子邮箱:xuanjiaochu@moe.edu.cn  附件:2022年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九部门主题宣传活动清单教育部 国家语委 中央宣传部国家民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 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 共青团中央  2022年7月6日  附件2022年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九部门主题宣传活动清单  1.教育部、国家语委牵头组织举办全国推普周开幕式重点活动,制发宣传海报、公益广告、宣传片,汇编推普典型案例集,举办每日推普主题活动,组建推普志愿服务队等。  2.中央宣传部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开展“推普进乡村”宣传教育活动。  3.国家民委组织全国民委系统开展“推广普通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宣传活动。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说好普通话,提升职业技能”宣传教育活动。  5.文化和旅游部举办导游、解说员等行业从业人员普通话培训。  6.广电总局发挥行业引领作用,组织全国各级广播电视媒体在推普周期间开展集中宣传。  7.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组织开展“新兵推普训练营”主题宣传活动,抓好新入伍士兵的普通话学习教育。  8.共青团中央组织“西部计划”志愿者开展“同上一堂推普课”活动。
05-21
2021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 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语信〔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相关省、自治区民委(民语委),国家语委成员单位:  2015年3月,教育部、国家语委印发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8年,国家语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以及新修订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内容要求,对2015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发布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18年10月24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要是由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语委)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GF)和教育部、国家语委组织起草并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语言文字方面的国家标准(GB)。  第三条 教育部、国家语委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以下简称语信司)或由语信司委托的专业机构具体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立项、研制、审定、实施等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二章 规范标准的规划  第五条 国家语委制定发布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此项工作应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面向国家和社会需要,以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要求等为依据。  第六条 国家语委根据需要可委托全国语言文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语标委)和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立项建议、征求意见和组织鉴定等工作。  第七条 公民或相关组织均可提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或修订的立项建议,提交受托专业机构。受托专业机构在汇总整理和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报国家语委。其中拟作为国家标准的,经国家语委审核后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第三章 规范标准的研制  第八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起草工作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组织研制组开展,报国家语委纳入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或由国家语委择优选择相应单位承担。规范标准研制项目可纳入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鼓励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业等根据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相关规划开展或参与规范标准的研制。  第九条 组织研制单位和研制组对所研制规范标准的质量负责。组织研制单位和研制组应当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研制报告及有关文件。  第十条 研制组形成的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研制报告及有关文件,由组织研制单位或语标委等受托专业机构发送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研制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妥善处理后形成规范标准鉴定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规范标准研制项目的科研鉴定通常采用会议形式。专家鉴定会由组织研制单位或语标委等受托专业机构负责组织进行,鉴定会组成员应是项目涉及领域代表性、权威性专家,且与研制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规范标准经专家鉴定会鉴定通过后,组织研制单位及研制组根据鉴定会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标准送审稿,提交国家语委审定。鉴定未通过的,退回研制组修改完善。第四章 规范标准的审定  第十三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国家语委负责组建,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审定和维护性复审工作。审委会委员由专家和语言文字工作行政管理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家语委主任担任。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审委会办公室对送审材料初审并报审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审委会进行审定。组织研制单位及研制组应向审委会提交下列送审材料:对规范标准进行审定的申请报告、规范标准送审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专家鉴定意见及鉴定专家签名表等。申请报告应包括对文本编写质量、试用情况、发布后推进实施计划等的说明。  第十五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原则上采用会议形式。内容相对单一、分歧意见较小的规范标准也可采用函审形式。  第十六条 采用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到会委员须超过全体委员的1/2。如有特殊需要,审委会可聘请若干名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临时委员参加。审定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有超过出席会议委员(含临时委员)的2/3同意方为通过。投票情况应书面记录在案,作为审定意见的附件。  采用函审形式审定时,回函数须占发函总数的1/2以上,且同意者须超过回函总数的2/3方为通过。审委会办公室对函审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填写函审结论表,报审委会主任委员审签。  第十七条 采用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0天将会议通知和送审材料送达审委会委员。  采用函审形式审定时,寄送材料与会议审定方式相同,并附函审单,函审期限为20天。  第十八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审定通过后,组织研制单位和研制组根据审委会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形成规范标准报批稿提交国家语委审核发布或推荐试行。审定未通过的,退回组织研制单位和研制组修改完善,或另择研制组重新研制。  第十九条 未在国家语委立项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研究成果,经组织研制单位或语标委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也可按相关程序向国家语委申请审定发布。第五章 规范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条 语言文字规范由国家语委主任签发,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国家语委与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研制的规范标准可采用联合发布方式。  第二十一条 国家语委组织起草的国家标准,经国家语委主任批准后按相关规定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批,提出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语言文字规范的发布时间为国家语委主任签发时间,实施时间至少要晚于发布时间3个月。语言文字规范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试行方式。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发布并决定发布和实施时间。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发布后,应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社会需求,但是暂不适合以国家标准或语言文字规范形式发布的规范标准研究成果,可推荐在一定范围内试行,或以国家语委《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A系列等形式发布供社会参考使用。第六章 规范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四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实施后,应根据语言文字法律政策调整、社会发展和语言生活需要适时进行维护性复审。审委会可委托原组织研制单位,或语标委和其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需要对已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实施状况进行调研,并向国家语委提出是否需要复审的意见,以及进行修订、替代或废止的建议。复审参照规范标准审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复审结束后,审委会应出具复审报告并报送国家语委。复审报告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属于国家标准的,需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结束后,不需要修改的规范标准继续有效,需作修改的规范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研制计划,已无存在必要的规范标准予以废止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第七章 规范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语言文字应用的各领域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自觉遵循和使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语委负责对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国家语委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语言文字产品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符合性测查认证。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国家语委名义从事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认证活动。  第三十条 国家语委委托语标委和其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宣传培训、咨询服务、推广实施等工作,同时也鼓励其他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语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国家语委参与制定或修订语言文字国际标准,依照国际标准研制工作规则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发布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