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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规章
10-25
2017
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属于学院资产的组成部分,是保证学院教学、行政和后勤正常开展工作的物资保证。为了进一步提高低值耐用品利用率,防止积压浪费和闲置流失,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低值耐用品范围: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800元以下、50元及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工具量具、文教用品、文艺、体育用品等。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实行统一建帐,实行二级学院、部、处、中心二级管理。资产处按部门建立低值耐用品明细帐,定期下发低值耐用品清单进行对帐,做到帐、物相符。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修理时,按学院《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进行。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任何人不准私自带出学校,需借出时,规定办理借用手续。第六条 对无修理使用价值的低值耐用品应及时填写报废审批表,到资产处办理报废手续,已批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资产处组织相关部门认定,报经校级领导批准后统一处理,任何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第七条 报废的低值耐用品所得残值,有偿调拨所得及赔偿费等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 低值耐用品若在院内调剂,需经转出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双方单位经办人到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教职工院内工作调动,应及时到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教职工离职,办完资产移交手续后,资产处在人事处的离校清单上签字方可离校。
10-25
2017
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发挥我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一﹑管理范围1、凡单价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2、单价不超过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用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5万元的仪器设备。二﹑购置、验收1﹑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根据教学、科研的任务及发展规划统筹考虑,避免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必须执行设备购置论证制度。首先由使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组织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购置申请报告,并向教务处提交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报告,由教务处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核。论证的主要内容:〈1〉 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2〉 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3〉 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 〈4〉 配套设备和附件、预期使用率、运行和维护费用、设备共享程度、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等方面。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采购论证报告需经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资产处 负责交学校采购中心组织采购。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采购到货后由采购中心、资产处、教务处、财务处、相关专家、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验收人员成员依照采购合同进行实物验收。内容如下:〈1〉 检查包装及实物表面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2〉 根据合同条款和装箱单清点主机和附件数量及规格型号;〈3〉 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指标参数,逐项验收仪器设备功能,考核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及可靠性。〈4〉认真填写仪器设备数量、质量验收单,并附以说明性能合格的主要数据表。5、 进口仪器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时,应在索赔期结束前20天,由学院办公室、采购中心会同海关及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由商检部门,出证送货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事宜。三﹑使用、维修1、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填写详细的使用纪录,按日记纪录该仪器的使用和维修情况,根据纪录统计仪器的使用率。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做到防潮﹑防震﹑防潮﹑防尘,定人保管,定期保养,定期校验和定期上报情况。使用设备事先要熟悉设备性能和各项技术资料,不得超压,超负荷,超时限使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设备带病工作。保证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年限。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检。对精密和性能降低的,要采取措施,设法恢复到良好状态,但一律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4、使用单位要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严防事故发生,若发现故障和损坏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维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资产处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写出完整的维修报告交资产处存档。四、档案管理1、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后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由学校采购中心、资产处负责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资产处、使用单位保留复印件,技术档案原件归口学校档案室管理。2、档案内容:申请购置文件﹑学校领导及批复文件、论证文件、采购合同﹑商品检验证书、合格证书、装箱单﹑说明书﹑操作规程﹑验收报告、使用纪录、维修记录等有关技术资料。
10-25
2017
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合理使用设备维修经费,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根据《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校每年根据各二级学院设备使用情况和实际需要, 确定年度设备维修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二条 各部门进行仪器设备维修,应填写《海南科技职业学院 设备维修申请表》,经教务处、资产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实施。第三条 仪器设备在保质期内的,其维修由供货质保单位负责维修;仪器设备超出质保期的,采取院内维修和院外维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四条 大型或贵重设备维修,使用部门需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检验后再实施维修。 第五条 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多媒体等常用办公设备,可由学院通过办公经费确定维修。第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的报销,凭院领导批准后的《设备维修申请表》,并按学院的财务报销制度办理报销手续。第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设备维修记录制度,注重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避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责任事故。
10-25
2017
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份。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无论采用何种渠道 (购置、赠送、奖励、调拨、 援助、自制等)或使用何种经费(预算、奖金、捐款等)购置的仪器设备均为学院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学院,都要在资产处登记入帐,按学院相关制度统一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够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校级与二级学院、部、处、室的二级管理体制。 (1)校级管理资产处代表学校对全校教学仪器、办公设备进行统一管理。管理全校仪器设备资产帐目;对全校的仪器设备的状态、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管理要求。 (2)二级学院、部、处(室)管理各部门资产由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配备1名专门的资产管理员。各部门设立仪器设备分类明细帐,做到帐、物、标签三相符。各部门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申请购置报告、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并做好记录工作。负责进行对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生产厂家联系方式、保修卡、运行及维修记录等资料的登记与统计及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对重要或技术性强的仪器设备,各部门要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常见故障的维修管理工作。第五条 资产处负责进行资产登记。仪器设备要在保修、包换、索赔期内完成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包换、索赔报告,交由学校采购中心负责完成包换、索赔工作。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各使用部门要制订仪器使用操作规程、使用和保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按章执行,责任到人,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第七条 所有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动用。未经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借使用。第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等安全工作。对特殊仪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和操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调拨、处理第九条资产处负责定期进行全校资产清查工作。各使用部门要及时核对检查设备正常使用情况、账物标签登记情况。及时上报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清单,杜绝闲置和浪费。资产处有权对长期闲置和使用率低的仪器设备进行全校调拨处理。第十条 规范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流程。确因技术落后、使用年限过长、严重损坏、等原因不能维修使用的或维修费用过高(一般为维修费用达到原值的一半),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各部门报废仪器设备时,需说明报废理由,提出书面报废申请和报废鉴定说明,由资产处组织相关技术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报经学校领导审核报理事会批准后方可予以报废。第十一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所得残值,有偿调拨所得及赔偿费等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若在院内调拨,需经转出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双方单位经办人到资产处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教职工院内工作调动,应及时到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教职工离职,办完资产移交手续后,资产处在人事处的离校清单上签字方可离校。
03-30
2017
场地、设施、设备管理程序
1 目 的 规范教学实训场地、设施、设备流通的过程,确保场地、设施、设备符合使用要求,满足实训教学的需要。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教学设施、教学科研设备、教辅设备和实训场地的管理和控制。3 职 责3.1 分管校领导负责全校教学设施、设备及实训场地的监督管理。 3.2 资产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登记造册,教学实训设备的维修管理,对教务处和海事学院上报的购置计划进行比价,经校领导审核通过后进行采购。3.3 后勤处负责教学实训场地、设施的维修管理。3.4 海事学院负责教学实训场地、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修的申报和验收,以及实训材料的计划申报、验收、使用和管理。4 工作程序4.1 设施设备的管理包括:计划管理、采购管理、验收管理、使用管理和处置管理。4.2 计划管理4.2.1 海事学院应根据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结合现有设备存量和使用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制订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学年资产采购计划。4.2.2 计划制订要坚持集体讨论,专人负责的制度。做到科学、合理制定资产的成组配套计划,满足教学需求。资产购置计划,要体现当今时代的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要保证落实设备安装场地,落实设备操作人员。4.2.3 设备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合理配置。4.2.4 海事学院应在每年6月初前,提出下学年补充、更新设备计划及预算,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4.2.5 教学设施设备购置计划,由海事学院提出,经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论证,报相应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4.2.6 设备购置预算一经批复,海事学院原则上不得自行更改、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更改计划项目,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4.3 采购管理4.3.1 海事学院应根据学校批复的采购计划及经费情况,及时将具体采购项目清单和设备型号、技术指标等材料报送资产处组织实施,确保采购任务按期完成。4.3.2 资产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 4.3.3 采购方式主要为询价采购形式。4.3.4 购置申请审批后,由资产采购科进行比价。报校长、理事长审批后,确定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协议。4.3.5 采购合同必须由校长、理事长共同签订或校长、理事长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订,方可生效。4.3.6 采购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采购合同一式四份,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资产采购科应将合同副本报档案馆存档。4.3.7 对需要办理公证手续的订货合同,应按规定办理公证手续。涉外经济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管理。4.3.8 资产采购科应建立采购资料管理信息库,对采购过程、合同签订及设备验收报告等实施归档管理。对合同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项目单位应将资产的购置合同及其附件材料(如验收报告、设备的发票复印件、运单、装箱单)与设备技术资料一并归入技术档案管理。 4.4 验收管理4.4.1 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资产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设备申购时,应考虑设备安装场地所涉及的水、电、等基本条件,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 4.4.2 资产验收是采购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采购合同履约结果,保证采购质量的关键,要按照采购合同与设备清单进行验收。4.4.3 数量配置验收。按合同条款和设备清单认真核对资产的品牌、型号、配置、附件、厂商、数量及价格。检查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并与装箱单逐一核对。4.4.4 技术质量验收。按合同中的规定和设备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开机核对各项指标。要逐项核对,做好记录。4.4.5 验收结束后,必须在《海南科技职业学院资产数量验收单》《海南科技职业学院资产质量验收单》《海南科技职业学院资产验收报告单》上填写数量、质量验收情况和是否同意验收等意见,各方代表均应在报告单上签名。4.4.6 资产采购内容与合同不一致时,只填写《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场地、设施、设备核验整改表》,由资产处将整改通知书送达采购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合格后方能填写《海南科技职业学院资产验收报告单》,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失。4.5 使用管理4.5.1 海事学院负责教学设备的使用、管理,教学实验设备要做到物尽其用,大型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使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管共用,并制定具体措施有效实现设备的增值和保值,教务处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绩效考核。4.5.2 海事学院实验室在教学实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及时认真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4.5.3 教学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报修,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4.5.4 设备质保期内出现问题,由采购单位负责联系厂家或供货商维修;质保期以外设备的一般性修理或维护性保养由海事学院自行承担,经费由各二级学院维修专项经费支出。4.5.5 重大维修或使用单位无力自行修复的设备维修项目,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报资产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资产处根据每年学院下发的设备维修经费额度,联系或委托设备使用部门联系专业公司修理。4.5.6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资产处申请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按检验意见,督促整改,并保存检验报告书。4.5.7 海事学院按学校规定管理所属实训场所。实训场所应该张贴学生操作守则、实验操作注意事项、安全规定等规章制度并遵照执行。4.6 教学设备处置4.6.1 教学设备因达到使用年限、损坏、老化等造成无法修复,应及时办理申请报废手续,填写《资产处置申报表》,使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资产处。4.6.2 资产处负责组织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纪检部门等部门对报废物品和残值进行处理,所得收益上缴学校财务处。4.6.3 对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教学设备,填写《固定资产内部交接单》,由资产处统一调拨,并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4.7 外租场地和设备管理4.7.1 由于教学和培训需要租用校外场地或设备时,教学和培训单位依据主管机关的 有关规定,对外租场地或设备进行安全性和符合性的评估,写出书面评估报告, 经教学和培训单位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租用手续。 4.7.2 外租场地或设备费用,纳入海事学院学生实习专项经费管理。4.7.3 后勤处负责教学实训场地、设施的维修管理 申请部门(人)填写《后勤维修申请单》→后勤处接单安排维修工→维修工维修→申请部门(人)验收。 4.8 流程图4.8.1 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流程5 支持性文件 5.1 实训设备管理办法 HNKJ/C2/65 5.2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HNKJ/C3/46 5.3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HNKJ/C3/47 5.4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HNKJ/C3/49 6 质量记录 6.1 资产申购表 HNKJ/C4/0601-1 (资产处保存,长期) 6.2 资产数量验收单 HNKJ/C4/0601-4 (资产处保存,长期) 6.3 质量验收单 HNKJ/C4/0601-5 (资产处保存,长期) 6.4 固定资产入库单 HNKJ/C4/0601-7 (资产处保存,长期) 6.5 资产入账明细表 HNKJ/C4/0601-8 (资产处保存,长期) 6.6 资产内部交接单 HNKJ/C4/0601-9 (资产处保存,长期) 6.7 场地、设施、设备核验整改表 HNKJ/C4/0601-10 (资产处保存,长期) 6.8 资产处置申报表 HNKJ/C4/0601-11 (资产处保存,长期) 6.9 后勤维修申请单 HNKJ/C4/0601-13 (后勤处保存,5年) 6.10 食堂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表 HNKJ/C4/0601-14 (后勤处保存,5年)
03-02
2017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资事发〔1995〕17号,1995年2月1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用、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表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章 产权登记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消,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消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单位名称;(二)住所;(三)单位负责人;(四)预算管理形式;(五)主管部门;(六)单位资产总额;(七)国有资产总额;(八)其它;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第二十四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第八章 责 任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们、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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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训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第二条 学校资产处是实训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实训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实训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评估考核;制定实训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第二章 实训设备的计划管理第三条 实训设备实行计划管理,由资产处组织需求单位编制实训设备购置计划,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执行。第四条 编制购置计划应采取“规划优先、立项拨款、重点投资、效益评估”的方式,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与可能以及实验室建设规划,确保实训、科研的正常开展和生活后勤、行政办公的正常运行。第五条 购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如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实训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第六条 每年进行一到两次实训设备申报立项,临时需要增加的购置计划项目从严按照以上程序予以论证立项。第三章实训设备的购置第七条 资产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第八条 使用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指标,资产处负责制作标书、签定供货合同并具体负责合同书的实施。第四章 实训设备的验收与维护第九条 实训设备的验收:实训设备到货后,资产处会同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实训设备验收规定就实训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全面验收,建立实训设备管理帐簿和业务技术档案,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贵重实训设备由资产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进口实训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 或退换。第十条 实训设备的维修与保养(一)应加强实训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实训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实训设备维修人员队伍。维修时以自修或校内维修为主,校外维修为辅。(二)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建立切实可行的实训设备维护保养制度;2.对实训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3.对实训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三)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实训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 第五章 实训设备的账、物管理第十一条 资产处对实训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训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 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实训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人事处在办理工作人员调动、退休等手续时,要及时通知资产处,以便及时收回其个人使用的实训设备,并对其管理的实训设备进行全面交接,对不辞而别人员使用的实训设备由各使用部门负责追回。单价在 10 万元以上实训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评估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得进行贵重实训设备操作。实训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资产处的指导。未经资产处和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学校的实训设备。第十三条 资产处应按照原国家教委 1984 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对实训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实训设备明细帐卡。财务处应根据资产处的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使用部门建立设备分户帐卡。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各单位利用我校的设备开展对外服务。可按 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实训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通过多渠道和措施提高设备的利用率。第十五条 资产处每年或根据上级要求对实训设备清理清查一次。第六章 实训设备的变更第十六条 实训设备的变更,系指实训设备的校内外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实训设备的变更必须按资产计划审批权限审批。第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实训设备资产处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实训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资产处对实训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八条 实训设备因使用年限已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手续由实训设备主管部门办理。若无偿调拨,须经校领导批准。第十九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实训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 写报废单,经资产处审核后,报院长审批。第二十条 实训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迅速报告资产处和保卫部门,填写损 坏、丢失报表。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实训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查清责任,视 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实训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实训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训设备管理部 门批准。拆改的实训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帐。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实训设备由资产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校财务,列专户管理使用。第七章 实训设备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重视实训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各单位应配备实训设备专职或 兼职管理人员。第二十三条 专职或兼职实训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资产处设备管理科备案,因工作需 要须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资产处。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要经常组织实训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 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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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高〔2000〕9号,2000年3月22日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教育部所管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制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4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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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国家教委[1992]第20号令,1992年6月27日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的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主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的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考核。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员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党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地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进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作职责的有关条例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提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求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